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1 05:28:40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于日前发布,鉴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 调解员不仅需要掌握精湛的调解技巧, 具备良好的沟通、 协调能力, 更需要对纠纷相关技术、法律知识拥有足够深刻的见解, 方能在面对具体的纠纷时, 及时作出判断。基于此,手册中收录了18件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例, 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考。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著作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快速维权中心协助法院调解涉外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B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 其享有著作权的大嘴猴卡通形象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卡通形象2016 年在我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B 公司通过自主创作和授权使用等方式开发的一系列大嘴猴形象的文创产品在我国市场上有较好的销路。2017 年B 公司在成都地区发现, H超市及多家连锁店中销售的毛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大嘴猴的形象,在进行了前期证据保全后, B 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先后将近100 家超市门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数量达到了142 多件。
【调解过程与结果】
本案涉及将知名卡通形象标注在商品上的商品化权问题, 属于知识产权较为前沿的领域, 同时涉及外国企业, 因此在裁判标准的确定和判罚尺度的把握上难度较大, 若处理不当, 可能会对成都市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造成影响。由于本系列案涉事主体虽多, 但基本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履偿能力高,更适宜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经过沟通, 当事人也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考虑到案件大部分当事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 为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法院将这部分案件委托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知识产权局下辖的中国成都(家居鞋业) 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下称“快维中心” ) 进行调解,同时法院加强指导。
快维中心在接受委托后, 积极与各方当事人联系。由于原告在案件中并未将被控侵权商品的供货商作为被告, 因此在当事人环节缺少重要的一环。为了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在法院指导下, 快维中心将案涉超市的总公司以及供货商通知到案参与调解, 最终确定了销售商停止销售、供货商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赔偿的调解方案, 既免除了H 超市作为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义务, 也及时制止了侵权的继续发生, 避免了原告发现侵权商品供货商后再次起诉的诉累, 取得了良好效果。参照这部分案件的调解结果, 其他未进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也积极协商并达成和解, 原告B 公司同时撤回了起诉的百余件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中, 原告起诉的是终端销售商, 而未将供货商列为被告, 在当事人环节缺少重要的一环。即使当前纠纷得到了暂时的决绝, 权利人与超市达成和解, 由于上游仍有供货商的存在, 侵权问题不能得到实质的解决。调解员在法院的指导下, 主动通知供货商参与调解, 最终从供货源头彻底解决了纠纷。
此外,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到批量化案件中的调解示范效应。对于此类基本案情简单且基本上类似, 仅是侵权人为多个的批量化案件, 成功调解其中一个或几个案件, 其他未进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其处理结果, 积极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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